110年1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
一、 目的
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,對「採取輪班、夜間工作、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措施」,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,以確保相關工作者之身心健康,以達工作者過勞防護及壓力管理之目的。
二、 計畫範圍
本校出現以下情形之工作者,即應啟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:
(一)名詞定義
1. 輪班工作:指該工作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,如工作者輪換不同班別,包括早班、晚班或夜班工作。
2. 夜間工作: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。
3. 長時間工作: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。
(1) 一個月內延長工時時數超過100小時。
(2) 二至六個月內,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80小時。
(3) 一至六個月,月平均延長工時時數超過45小時。
(4) 加班超時,係指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或連續7天或月加班超過46小時。
4. 其他異常工作負荷:不規則的工作、經常出差的工作、工作環境(異常溫度環境、噪音、時差)及伴隨精神緊張之日常工作負荷與工作相關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