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訓練

1.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「所有參與動物實驗管理制度的人(含PI計畫主持人)均應接受教育訓練」。

2.校內從事動物實驗者(含研究人員、學生、助教)每年均須參加本校舉辦之「動物實驗技術及動物福祉研習」至少3小時以上(且三年內累計12小時)的教育訓練時數,並經測驗及格取得研習證明後,方能進入動物房作實驗。

3.IACUC委員應每三年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教育訓練時數12小時,並取得合格研習證明,始可繼續擔任委員。

4.自109學年度起,動物實驗計畫申請人應參加動物實驗教育訓練,取得審查動物實驗計畫資格,可協助審查工作,方可提出計畫申請案。

實驗動物參考資料
非動物替代資訊
校內舉辦實驗動物相關訓練之合格名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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