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物實驗轉讓申請程序

一、當需要動物在計畫間之轉讓時,必須先向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提出動物申請案或變更。

二、新的動物實驗申請符合以下狀況時,可申請重複使用動物。

      (一)實驗動物沒有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之情況,並應確認動物整體檢傷狀態完全恢復。

      (二)實驗動物來自繁殖計畫多餘之動物,整體檢康狀態符合標準。

      (三)應徵求獸醫師的意見並考慮到動物的生命週期。

三、轉移動物後仍需遵照農委會監督報告中的動物類別與動物來源填寫。

四、動物轉移紀錄必須保留,動物臨床紀錄應至少包括日期、原核准編號、接收計畫核准編號。

五、轉讓時應另附檢疫資料、醫療紀錄及試驗紀錄,如為保育類野生動物,雙方需向轄動保處申請異動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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